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 3、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 另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理由是: 1、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 2、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对权利的处分。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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