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获知,劳动维权出现“过期作废”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国内许多劳动者不知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应在60天之内提起,等到明白过来为时已晚;二是部分劳动者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之后,发现原单位未给自己足额缴纳或未按时缴纳社保费,虽然有些疑惑,却又没有及时提出。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根据解释,“应当”是指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例如,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或加班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就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由于种种原因只能在离开单位之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也必须在离开单位之日起的60天内提起申请。
为此,有关专家提醒包括城市建筑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劳动者,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侵害就要及时举报、申诉,切莫明知用人单位“欠薪欠保”,依然选择“追薪拖到年关”,这种不明智的做法很可能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