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欠薪逃匿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吗?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这一罪名,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即使欠薪逃匿情节再恶劣,也不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事实上,正是因为现行的法律不能追究欠薪逃匿者的刑事责任,同时这些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大,因而,前些日子媒体热火朝天在讨论该不该将其规定为犯罪,全国人大也研究在刑法等法律中增加欠薪逃匿罪,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然而,报道却说,深圳市的这一举动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欠薪逃匿经营者涉嫌经济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具体这些欠薪逃匿的老板涉嫌什么罪,报道却没有说。有一点可以肯定,他们的行为肯定不是涉嫌“欠薪逃匿罪”,因为刑法中根本就没有这一罪名。从报道的内容看,这些人在欠薪逃匿过程中使用一些不法手段涉嫌了相关的罪名,如虚假注册资本罪、仿造印章罪等,从而被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仅仅说这些欠薪逃匿的老板在欠薪逃匿过程中使用的手段涉嫌虚假注册资本罪、仿造印章罪等而被“刑拘”,不如说以欠薪逃匿的老板涉嫌经济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对那些仍在拖欠薪水的老板更具有威慑力。所以,不知是政府有意疏忽还是新闻媒体的误读,所以我们并没有看到这些欠薪逃匿的老板实际涉嫌的具体罪名予以公布,而是以笼统的“涉嫌经济犯罪”称之,这样显然更有利于安抚人心和政府治理。
的确,用笼统的“涉嫌经济犯罪”对欠薪逃匿老板进行公开处理,可能更有利于一些问题的解决,取得一些正面的社会效应。但是,在一个法治社会,“罪刑法定”、“依法办事”是基本的原则。有关方面不具体公布或报道欠薪逃匿的老板涉嫌的罪名,让人产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根据社会的需要在法律外,有权自行创设罪名追究公民的刑事责任的印象,产生“罪名可以随时创设、司法机关可以自行制定法律”的印象,这对于培养公民遵守规则的法治意识是弊大于利的。
进一步地说,从现行法律看,欠薪逃匿是一个民事行为,在立法没有规定其为犯罪前,用刑事的手段介入民事纠纷的解决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即使他们在欠薪逃匿过程中采取的一些手段涉嫌虚假注册资本罪、仿造印章罪等罪名,司法机关也只能制裁他们这些手段,并不能同时追究他们欠薪逃匿的刑事责任,用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举办“打击恶意逃薪公开处理大会”以及“以欠薪逃匿经营者涉嫌经济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与提法本身是不正确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欠薪逃匿,现行的法律是进行行政制裁与提起民事诉讼,任何超越这些方式行为本身都会带来政府不守法的后果。
(作者系人民检察杂志社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