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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说劳动维权困境十:“同工同酬”实现程度不乐观

大律师网 2015-01-21    0人已阅读
导读:目前“同工同酬”劳争纠纷,仍是困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一大难题。随着2013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实施,以及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诉求内容发生了显著变化。过去在

  目前“同工同酬”劳争纠纷,仍是困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一大难题。

  随着2013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实施,以及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诉求内容发生了显著变化。过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大多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提成工资、补偿金,但目前一些劳动者除要求上述款项外,还增加了“同工同酬”的诉求。但由于许多劳动者对“同工同酬”的理解存在一定误区,其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支持。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工同酬仅在“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以及“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等情形下予以适用。也就是说,除以上几种情形外,其他以“同工同酬”为案由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同工同酬”,并不等于“同岗同酬”。而法院在审理同工同酬案件时,要认定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同工同酬”,有以下几个标准:第一、双方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岗位及工资报酬是否有明确约定;第二、同工同酬不是同样的工作,同样的报酬,而是要审查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等级及薪酬分配办法,是否合法;第三、用工单位的“同工同酬”行为,是否存在用工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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