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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职业中介管理

大律师网 2015-01-21    0人已阅读
导读:内容提示: 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 严格规范职业中介行为 严禁介绍“三无”人员就业 (一) 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符合《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内容提示:

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

严格规范职业中介行为

严禁介绍“三无”人员就业

(一) 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符合《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经纪人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经营性职业介绍活动,还须凭《职业介绍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各级劳动保障、工商部门对违反《条例》、《福建省经纪人条例》有关规定,未经许可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要进行认真查处,坚决取缔。

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各种组织,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要坚决制止,依法处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要赔偿经济损失。

(二) 严格规范职业中介行为

职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进行中介活动。对在中介活动中利用虚假信息或与用人单位相互勾结进行欺诈,或以暴力、胁迫等方法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职业中介机构有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行为的,由劳动保障、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职业中介机构必须公开收费项目、标准,职业介绍未成功的,要当场退回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违者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 严禁介绍“三无”人员就业

“三无”人员是指无《失业证》、无《下岗证》、无《求职证》的人员。任何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介绍未持有《失业证》、《下岗证》和《求职证》的人员就业。招聘广告的内容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并报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案备。否则不得向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详见福建省劳动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中介管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通知》(1999年2月24日闽劳力[199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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