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4号)第15条第2款规定:“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2)用人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而发生的争议。”因此,老李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仲裁委遂依法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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