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