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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执行什么规定

大律师网 2015-01-22    0人已阅读
导读: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罚款通知书》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申请复议;不服复议裁决的,可在接到复议裁决通知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拒不执行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罚款通知书》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申请复议;不服复议裁决的,可在接到复议裁决通知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拒不执行的,由劳动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咨询:

  您好,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执行什么规定?

  律师解答:

  根据省政府苏政了[1989]24号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相关法律知识:

  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没有生产活动的事业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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