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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产前休假十五天的规定

大律师网 2015-01-22    0人已阅读
导读: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律咨询:

  您好,如何理解产前休假十五天的规定?

  律师解答:

  女职工产假九十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七十五天。所谓产前假十五天,系指预产期十五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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