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厂方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要求离职人员签字认定自己并非“三期”人员,李小姐进行了签字认定。于是,公司在3月31日支付离职工资后没有续约。
随后,李小姐向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支付三期工资,并支付因为公司没有为自己投保险而不能从保险获得的生育费用8000元。
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公司已经书面征求了员工状况和意见,李小姐也予以签字认定,所以公司无过错,不支持李小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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