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女职工怀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大律师网 2015-01-22    0人已阅读
导读:实践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同样适用,下同)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个案越来越多, 怎样处理此类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员工都十分关注的问题,下面结合我国针对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对此类纠纷进行分析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 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 (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笔者认为,法院做出支付孕期、哺乳期的工资的判决是不当的。 1、王女士没有提出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请求而只是要求赔偿,视为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不再履行。用人单位无须再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工资。但是,可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之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实际上等于允许用人单位以支付金钱的方式代替了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显然是于法相悖的。 3、退一步来说,就算劳动者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这个工资赔偿数额也是不确定的,如果劳动者因为某种原因流产了呢?孕期随着流产而终止,哺乳期自然也不复存在,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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