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为您整理的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介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提高城市低保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持有我市常住城市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三条 城市低保标准,分别由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基本医疗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包括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等费用确定,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市)区的城市低保标准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低保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城市低保以政府差额救济为主,以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和政策扶持等配套措施为辅助实施。
第五条 城市低保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以人为本、规范运作、公平公开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六条 城市低保实行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四级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为城市低保的管理审批机关。
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城市低保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城市低保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城市低保资金的落实、发放和使用;
(三)受理全市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对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有关决定不服向市民政部门提起的行政复议;
(四)负责全市城市低保对象普查统计、动态分析,测算保障标准、补贴资金额度等工作;
(五)负责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管理低保工作数据和信息资料,负责低保信息网络管理工作;
(六)在全市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检查评比、表彰奖励。
第八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和定期复核工作;
(二)按时向市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当月保障金资金报告,编制本辖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预算,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发放和使用;
(三)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五)受理本辖区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计算机网络管理;
(七)接待处理有关城市低保工作方面的咨询、来信来访,调查处理违纪违法事件。
第九条 街道(乡镇)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审核和复审资格复查工作;
(二)指导社区城市低保工作;
(三)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会同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服务;
(四)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询服务,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低保等违纪违法行为;
(五)宣传和帮助保障对象落实各种优惠扶持政策;
(六)管理城市低保对象档案,统计上报有关城市低保情况和数据。
第十条 社区受街道(乡镇)委托,从事城市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居民申请,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
(二)组织进行城市低保资格评估,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上报;
(三)负责城市低保对象、保障政策、保障标准的公示,接受居民监督;
(四)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代发和收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
(五)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并提出调整保障待遇初步意见;
(六)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七)进行低保续保登记;
(八)管理社区内城市低保对象档案;
(九)为本地区城市居民提供低保政策咨询服务,宣传和帮助保障对象落实各种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章 申请、评估和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低保工作一般按照个人申请,社区评估、审查、公示,街道(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社区建立城市低保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城市低保的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城市低保家庭资格进行评估,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需复核的城市低保家庭进行重新评估。
街道(乡镇)负责对社区未通过且本人有异议的城市低保申请进行复评。
县(市)区负责对街道(乡镇)复评后仍无法确定,需县(市)区评审的城市低保申请进行评审,对城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申领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向街道(乡镇)提出申请,未设立社区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乡镇)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类证件及其复印件;
3、收入类证明;
4、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申请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地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乡镇)和社区出具。
(二)社区调查
社区受街道(乡镇)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社区城市低保评估小组民主评议同意后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其它证明材料报街道(乡镇)审核。
(三)街道(乡镇)审核
街道(乡镇)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并及时进行集中会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以适当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所在社区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由社区代发省民政厅统一监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县(市)区民政部门最迟于每月15日前将城市低保资金申请报告报市民政部门。
街道(乡镇)对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经解释仍持有异议的,要将其调查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定仍不能享受的,要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对停发、减发保障金,经解释仍持有异议的,按此规定办理。
(五)工作时限
审批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城市低保金。
(六)低保金发放
低保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保障对象一般于每月月底或下月初,凭有关证明直接到协议银行或邮局领取。
第十三条 低保对象发生迁移的,低保对象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低保待遇,审批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第四章 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城市低保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我市常住城市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第十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能享受城市低保:
(一)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
(三)一年内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拥有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家庭月通讯费用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的。
(五)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六)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外地学生在本地就读的。
(八)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经有关部门两次介绍拒绝就业或技能培训的;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九)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的。
(十)群众反映强烈、经社区低保评估小组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十一)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