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昨天据国家税务总局透露,个人所得税法修改1年来,减税效应明显,其中,申报缴纳工薪所得税的纳税人约3000万人,比税法修改前减少约6000万人。
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同比下降5.7%。工薪所得税同比下降10.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同比下降13.7%。
2011年9月1日,记者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从2011年10月起,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开始大幅下降,除2012年2月小幅增长4.6%外,其余10个月均呈下降态势。其中2012年1月、3月、4月、5月和8月降幅均在10%以上。2012年前8个月,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同比减少380亿元,降幅为8.4%。其中,工薪所得税同比减少381.2亿元,下降12.9%;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同比减少 80亿元,下降16.7%。
据国家税务总局测算,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申报缴纳工薪所得税的纳税人约3000万人,比税法修改前减少约6000万人,月收入(不含 “三险一金”等)在38600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均有所降低。900多万个体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税负平均降幅40%。
附件:最新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 修改为:“税法第六条 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二、第二十七条 修改为:“税法第六条 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 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第二十九条 修改为:“税法第六条 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