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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病假旗号跳槽被判赔偿原公司6000多元

大律师网 2015-01-26    0人已阅读
导读:男青年邱某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私自到另一公司工作。记者昨天从邹城市人民法院了解到,25日,该男子结果被判赔偿原公司6000多元。 据悉,邱某原系邹城某公司职工,劳动合同签至2009年4月。2006年8月,邱某向公司请
男青年邱某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私自到另一公司工作。记者昨天从邹城市人民法院了解到,25日,该男子结果被判赔偿原公司6000多元。 据悉,邱某原系邹城某公司职工劳动合同签至2009年4月。2006年8月,邱某向公司请了病假,自称在家休养。2007年3月,该公司意外得知邱某现在河北石家庄市市另一公司工作,即书面通知关某回公司上班,但邱某未予理睬。邹城公司即以邱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6000余元,并要求河北石家庄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邱某与邹城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在与邹城公司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他擅自离职到河北石家庄市公司工作,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据 《劳动法》102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邱某应赔偿给邹城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据邱某与邹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的约定,邱某应赔偿邹城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3300元及违约金3000元。河北石家庄市公司招用了尚未与邹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邱某也存在过错,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河北石家庄市公司应对邱某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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