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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的决定

大律师网 2015-01-26    0人已阅读
导读: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五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主管工资工作的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五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主管工资工作的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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