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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防新欠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26    0人已阅读
导读: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落实防新欠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甘肃省落实防新欠长效机制工作方案2004年以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落实防新欠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甘肃省落实防新欠长效机制工作方案

  2004年以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过程中,从建筑市场活动的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全方位地探索建立了预防新欠的长效机制,有效地遏制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发生蔓延。截止2006年5月12日,依据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统计,全省已偿还2003年以前拖欠工程款27.93亿元,完成清欠81.14%。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为90.67%,房地产开发项目为73.61%,其他社会投资项目为74.41%,偿还农民工工资达到了99.8%。

  2006年,是国务院要求三年基本完成清欠工作的最后一年。为巩固清欠成果,解决剩余拖欠,实现“三年清欠”目标,初步建立完善防新欠的制度体系,用经济和法律手段预防新欠的发生,根据国务院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落实防新欠长效机制,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事关全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坚持立足省情,因地制宜,统筹行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问题。

  要着力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法规办法,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深化体制改革,推进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高效的投资体制;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市场诚信管理,建立规范的运营市场,实现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工作方式由大规模集中清理向强化日常监管转变,工作手段由行政主导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建立和完善防新欠长效机制,构建清欠正常渠道,推动建筑业健康、有序、稳步发展。

  二、工作重点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的17份防新欠长效机制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落实农民工工资货币支付政策,督促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劳务分包,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强化监管,督促市场各方主体建立防新欠机制;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式的改革,积极推行“代建制”;规范房地产经营,推进工程担保;构建市场信用体系,充分发挥信用约束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切实解决建筑市场拖欠问题。

  三、保证措施

  (一)完善法规,健全规章制度。

  1、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规范工资支付。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督促发包方以建设工程合同价款3%的比例,在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各市州相关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抓紧督促各用工单位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认真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或由银行代发。每季度末,必须将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同时,要建立健全正常增资机制。尽快督促企业工会或直接指导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企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活动,确保农民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正常增长。

  2、强化劳动合同管理,积极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督促各单位必须按照《甘肃省劳动保障厅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总工会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甘劳社发(2005)82号)规定的《甘肃省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格式和内容,与农民工签订统一、规范、完整的劳动合同,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确保建设行业签订合同率达到85%以上,并积极推进签订集体合同。同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制度,依法加强订立、履行、变更、续订、终止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督导各建筑工地,以醒目方式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将合同有关责权条款、工资按月发放规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监督举报电话、信箱和地址等内容公开告示,激发农民工的自主维权意识。

  3、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着力规范劳务分包。省建设厅要按照“先放开、后规范”的原则,实行在2006年7月底前将注册标准降半,取得资质一年后达标的规定,简化程序,随报随批,大力发展建筑业劳务企业,切实解决“包工头”随意流动,无法控制,屡屡侵害农民工权益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于2006年6月底前,摸清本辖区外出务工人员状况,引导和鼓励其采取多种形式组建建筑劳务企业。指导和督促全省787家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以上企业,抓紧将长期从事劳务的人员直接组建成立劳务公司,切实规范企业劳务分包。从2006年6月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上企业劳务分包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2007年6月起,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以上企业劳务分包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2008年6月底前,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都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

  4、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落实质量保证金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积极指导发、承包人详细约定合同价款有关事项,严格变更程序,限定调整期限,主动调解异议。要督促发包方及时拨付预付款、进度款,采取限制交付使用,限制权属登记的办法,督促工程竣工结算。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督促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与各级财政部门协商,对未采取工程质量担保、保险等保证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时,均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计留政府投资工程质量保证金,社会和房地产项目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定金融机构代管。各建设单位和招投标代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书和承包合同,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的方式和期限,当承包人履行完成责任后,必须及时返还,确保不发生拖欠。

  5、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切实建立维权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采取培训等方式,宣传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用法律和经济手段预防新欠发生的政策。要进一步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列入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范围之中,并协调政府财政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要倡导各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站、志愿者团体及其他法律从业人员积极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并简化程序,快速办理。鼓励和支持律师和法律从业人员授受农民工委托,酌情减免代理费用。各级审判机关要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等法律审理并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诉讼费用给予减、免、缓,并对案件快审、快结、快执行,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深化改革,强化项目管理。

  1、推行项目“代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在全省各级政府投资项目领域逐步推行建设项目“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有“代建”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稽查、检查和审计力度,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合同制、建设监理等制度,加强项目招投标监管,严查规避招标、虚假招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推动全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步入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运作渠道。

  2、严格投资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5)5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89号)精神,规范政府投资管理,逐步建立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要强化项目资金管理,从源头上杜绝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加强项目资金源头监管,采取项目与资金同步咨询、同步评估、同步审核,狠抓投资立项控制,不批复未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再授理未按批复要求编报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要制定甘肃省政府预算内固定资本投资贴息和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严格控制补助项目范围,综合考虑当地财政配套能力,严格收费公路项目资本金比例,防止因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而发生拖欠。

  3、严禁带资承包建设。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查企业垫资承包行为,防止因垫资而发生拖欠问题。省发改委要严查项目立项资金来源,各商业银行要严格工程开工前存款资金证明的出具和建设项目授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施工许可证的验资,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并采取停办施工许可手续、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制约新建项目、停止拨款、追回银行信贷资金、通报各银行不予信贷支持等方式严罚建设单位和企业,切实杜绝施工企业垫支承包。

  4、严格工程设计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从严审核、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施工图审核关,严格遵守立项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它控制指标。监理单位要及时劝阻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并督促建设单位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如实报告重大设计变更和超概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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