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9月8日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在中秋节当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9月13日和9月15日公休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给劳动者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9月8日新华社消息)。
劳动部门把自己变成“布谷鸟”,一到法定节假日便“飞”出来向劳动者大声宣传节假日加班工资政策,其目的不外乎是对劳动者进行“普法”,以让更多的劳动者能掌握相关法律规定,从而拿起法律武器挺身而出,与黑心“老板”进行斗争。
开展普法宣传,这很有必要,问题是,就算劳动者人人都知晓了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都知道了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他们敢“出手”吗?现在要想找一份稳定的工作非常难,找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就更难了,谁敢为了区区几个加班钱,不计后果地去和“老板”撕破脸皮?要是人家因此怀恨在心,断了你的升迁路,借故炒了你的“鱿鱼”,那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