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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就业服务法:外劳在台工作时间延长为9年

大律师网 2015-01-26    0人已阅读
导读:台湾立法院院会14日挑灯夜战,通过看似普通,但却影响深远的“就业服务法第52条修正条文”草案。现行外劳在台工作不得超过6年的强制限制,修法放宽延长至9年。虽然雇主不必重新招聘加以训练,但延长3年在台工作的结果

台湾立法院院会14日挑灯夜战,通过看似普通,但却影响深远的“就业服务法第52条修正条文”草案。现行外劳在台工作不得超过6年的强制限制,修法放宽延长至9年。虽然雇主不必重新招聘加以训练,但延长3年在台工作的结果,势必衍生出外劳的生理需求等问题,进而可能衍生新的社会问题。

当初提案的民进党立委王幸男等40人在草案审查时认为,就业服务法原规定外国人在台工作期间累计不能超过6年,可能因为该外劳可能在技术、工作能力及效率最佳状态之际,即被强制不能继续留在台湾工作,雇主必须重新招聘员工加以训练,实际上增加雇主人力训练成本、降低工作效率,提案修法的王幸男等40人因此建议外劳在台工作,应予延长。

经立院卫环委员会审查后,院会今晚三读通过第52条条文修正,外劳依工作性质不同,有2年至3年不等的工作期限,但有续聘需要者,雇主得申请展延;如有重大特殊情形者,得申请再展延,其间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属重大工程者,其再展延期间,最长以6个月为限。

外劳每年引进人数,依外劳聘雇警戒指标,由中央主管机关邀集相关机关、劳工、雇主、学者代表协商。若外劳工作期满、并无触犯台湾法律,返国后,若再经检查合格,得再来台工作。外劳在台湾境内工作期间,累计不得超过9年。

虽然雇主不必重新招聘加以训练,但延长3年在台工作的结果,势必衍生出外劳的生理需求等问题,进而可能衍生新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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