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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

大律师网 2015-01-26    0人已阅读
导读:对上海市经济条件困难的家庭来说,有关方面(2012年2月27日)发布了两个利好消息:经上海市政府同意,本市从4月1日起,分别提高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2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

  对上海市经济条件困难的家庭来说,有关方面(2012年2月27日)发布了两个利好消息:经上海市政府同意,本市从4月1日起,分别提高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12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1280元调整到1450元,增加170元,增加额高于去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1元调整到12.5元。同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调整金额是本市低保制度建立以来最多的一次。

  按照调整方案,从4月1日起,上海市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1280元调整为1450元,增加170元,增加额高于去年的1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1元调整为12.5元。这是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上海市第19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4月1日起,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调整为每人每年5160元(平均每月430元)。这是1993年上海市建立低保制度以来,城乡低保标准调整金额最多的一次,其中城镇低保标准每月提高65元,增幅为12.87%,农村低保标准每月提高70元,增幅为19.44%。这将有助于缩小城乡低保标准之间差距,从而较好地保障城乡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

  上海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解释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时指出,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如果加上个人最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同口径比较,上海市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仍为全国最高。此外,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最低工资应剔除项目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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