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近日表示,将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其中包括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早在今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就要求,今年各地要对最低工资制度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普遍进行一次检查。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是国家加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自1993年我国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其执行情况如何?问题的症结又在哪里,应当如何改进?
最低工资制度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1993年,国务院发布《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开始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1994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以法律形式确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截止到目前,我国已有除西藏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并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正式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
所谓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最低工资制度保障最普通劳动者的最基本生活需要,维持他们有尊严的生活,让最普通的劳动者能够安心生产生活,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安定。问题在于,中国目前所面临的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其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无法满足社会成员的就业需要,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工资水平很低。随着劳动者工资的低水平运转,必将造成整个社会的消费能力不高,最终危害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转。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最低工资制度才得到立法确认。但是,也正是严峻的就业形势,给最低工资制度执行的前景蒙上了阴影。
实际工资水平大大低于法定标准
最低工资制度保障了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生存权,这使得该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社会保障的意义。但从该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实际情况和当初的设想相距甚远。
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原所长刘海明曾在去年举行的一次学术研讨会上指出:“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这一说法随后得到劳动保障部相关负责人的认同。
按照2004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最低工资规定》(下称《规定》)的表述,“社会平均工资法”是《规定》中三种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之一,即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规定中另有两种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即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前者先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后者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但是,现在很少有地区采用“社会平均工资法”。其中的“奥妙”在于,这一方法较为“僵硬”。而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是相对“弹性”的计算方法,以这两种方法确定的最低工资线可大幅低于40%-60%的标准。
以北京为例,2005年7月1日之后开始实行58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北京市当时的月平均工资是2734元,北京的月最低工资仅达到了月平均工资的21%左右。
最低工资水平不仅大幅低于法定标准,而且由于上世纪90年代期间,全国各地实际最低工资水平一直没有增长,导致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平均工资之比还处于一个动态下降的趋势。有数据表明,在北京,法定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百分比从1994年的36.7%下降到1999年的27%。在深圳,1993年最低工资为平均工资的40%,而1999年则下降到24%。
立法水平落后是主因
法律是最终的也是最具权威的社会规范,但前提是法律必须反映时代特点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否则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我国最低工资制度遭遇今天的尴尬处境,根本原因在于最低工资制度立法水平落后。
首先,从1993年劳动保障部发布《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开始,粗略算来,大概有1994年发布的《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2004年颁布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同日,《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废止),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包括附则在内共有32条,而作为它的改良版,《最低工资规定》却只有15条,其中只有第十三条规定了惩罚性条款,即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最低工资规定》中虽然也规定了政府部门的种种义务,但惟独缺失政府部门不履行义务后的法律后果。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每一个法律规则都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组成,法律的权威就体现在法律后果上,没有规定法律后果的法律规则不具有可操作性。
其次是最低工资计算标准不统一。从《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到《最低工资规定》》,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社会平均工资法三选其一的规定贯彻始终,这给了一些地方政府很大的回旋余地,人为地造成标准混乱。为此有专家建议,应统一标准,采纳国际上通行的计算方法,即以月平均工资的40%—60%来计算最低工资标准。这样,谁没有执行这一标准则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