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大律师网 2015-01-26    0人已阅读
导读: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六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农民工素质和转移就业能力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六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农民工素质和转移就业能力,进一步推动我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现对大力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认识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加快城乡就业一体化进程、推动城镇化建设、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农民增加收入、摆脱贫困的重要途径。能不能及时而有效地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出来,不仅关系着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前途,也关系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我区是以农牧业生产为主的地区,城镇化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农牧区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66%以上。农村现有劳动力当中有近三分之一处于就业不充分状态,而且,富余劳动力有相当一部分集中在贫困县的贫困家庭中。农牧民人均收入偏低,生活困难,已成为我区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解决农牧民脱贫致富,一个很重要的渠道就是将他们转移出来实现就业。近几年,我区开始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把转移重点放到由南疆向北疆转移,由种植业向养殖业、林果业转移,同时引导和组织农牧民积极参与当地农村水利、农村电网、道路建设以及退耕还林还草等基础设施和生态保护建设项目,特别是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初步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从总体上看,无论是转移就业的规模,还是从事非农产业的收入,以及转移就业的工作机制,都还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致使我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多数闲置在家,转移出来就业创收的还很少。究其原因:一是转移就业工作缺乏统一的组织领导和就业服务;二是观念落后,不敢出来“闯世界”;三是就业技能偏低,就业竞争力较弱。因此,要加快我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关键是要认真组织开展针对性强、实用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外出打工和非农领域创业的技能,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形成我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必须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面向工业化、面向现代化、面向城镇化的方向,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竞争、激励手段,进一步调动农民工个人、用人单位、各有关部门、行业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组织、重点依托各级各类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培训的工作格局。各地各部门要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制定长远规划,分步实施。

  (一)要建立健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领导组织体系。乡(镇)以上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成立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党委、政府对职业培训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要制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实施计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要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要充分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共同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地州市统一规划,县(市)统一领导,乡镇具体组织、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领导组织体系,逐步形成“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要加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多元投资的投入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现转移就业相挂钩的资金使用机制。

  各级劳动、教育、计划、农业、科技、财政、建设、水利、交通、扶贫、工会、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总体要求,发挥各自优势,建立健全协调运作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和各项服务工作。

  (二)要建立健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网络体系。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要以县和乡镇为实施主体。各县、乡镇要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作为农民增加收入和脱贫致富的重要抓手,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立足于短、平、快的培训方式,通过培训,力争实现为每家每户培训1个技能“明白人”。每次培训至少要掌握1项外出务工的专门技能,为每户解决1个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问题。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农牧民个人按照劳动力市场需求自愿申请,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并向县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县职业培训领导小组根据培训意向统一配置职业培训资源,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机构要在县乡两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各地要以现有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农广校、党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类社会办学力量为主渠道,发挥各种教育和培训资源的作用,建立健全地、县、乡、村四级培训网络。要引导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农村的特点和农民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培训形式,走市场化培训的路子,培育和发展灵活有效的培训市场。

  (三)要按照市场需求充实和完善培训内容,改革和创新培训模式。要按照实用、管用、够用的原则,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一要大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将农村富余劳动力组织起来,采用多种形式,要在农民外出打工前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的对其进行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市场就业方针等方面的培训,要按照劳动力市场需求对其开展职业指导培训,还可通过外出打工实现脱贫致富的典型事例,教育和引导农民实现转移就业。通过转移前的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树立全新的就业观念。

  二要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对拟外出务工的农民,按照其就业意向,大力开展职业(工种)的应知应会培训。培训内容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来安排。一般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要突出实用性。要围绕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相关技能培训;要结合当地传统特色工艺、手工艺,开展富有地域特点和人文特点的技艺培训;要按照劳动力市场需求,大力开展家政服务、餐饮、酒店服务、保洁、保健、建筑、制造、旅游等行业的技能培训;要根据劳务输出、劳务派遣的需求,选择2-3个优势职业(工种)开展规模培训,形成特色,创造劳务输出品牌;要抓住每年的春节前后,部分外出农民工返乡的机遇开展传、帮、带的技能培训。还要根据农民自身特点,开展针对性强的个性化职业技能培训和汉语培训。总之,要以大市场的观念来开展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既要看到区内的就业市场,也要看到区外和国外的就业市场,既要看到二、三产业的就业市场,也要看到一产产业链所带来的就业市场,最大限度地拓宽转移就业的渠道。

  三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外出务工的农民在掌握一定技能和创业实践、并积累了一定创业资金的基础上,返乡创业,带动当地农民就业。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农民,要积极为其进行创业意识、创业技巧和管理知识培训,鼓励和引导他们进城创业或就地创业。各地各部门要制定鼓励和支持农民创业的优惠政策,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创业和返乡创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培养一批“创业致富”、“技能致富”的带头人。

  四要大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岗位培训。各类用人单位对招用的农民工都要进行岗位培训,特别是对那些技术复杂、技能要求高、操作规程严格,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健康以及安全生产的行业和工种,必须在对农民工进行严格培训、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后方可上岗操作。

  五要大力改革和创新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加大培训的服务功能。要采取灵活、适用的培训方式,要大力开展定向、定点、订单式培训,将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紧密结合。各地的劳务输出机构都要与各级各类职业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各级各类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展各种培训。有条件的,可采取跨地区联合办学的模式,要利用援疆干部和对口支援地区的有利条件,积极引进内地先进的培训理念和方法,甚至请内地优秀的培训机构来办分校,或者选送我区的师资去内地培训,从而拓宽培训领域,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让农民掌握到最新、最实用的就业本领。

  (四)要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资金投入。

  各地都要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农民工培训经费的投入机制。自治区和各级财政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要设立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对承担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各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