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根据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扩大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目标,力争到"十五"期末,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城市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下。
(二)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力争今后3年内,每年新增就业岗位10万个。
(三)进一步落实扶持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四)做好再就业培训服务工作。今后3年内,力争培训下岗失业人员7万人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80%以上,下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成功率达30%以上。
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积极开辟新的就业领域
1.大力发展热带高效农业等优势产业和第三产业,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商饮服务、社区服务,扶持其开展种植、养殖和各种小型修理业。
2.工商部门要简化办事手续,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金融部门要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条件。同时,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办小额贷款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对商业银行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3.各级财政要增加用于公共工程的投资比例,兴办环境保护、植树种草、道路交通、水电煤气等公共工程,更多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1.市县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时,要安排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经营场所。在进行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要优先安排和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2.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事时限。有条件的地方,应采取集中办公方式,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3.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税收减免手续。经审核合格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以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申请财政贴息。
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对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最低标准的,按现有标准的80%收取。严禁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
省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清理,进一步明确免收费用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
(三)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 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招用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出具《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对现有服务型企业,还应核实新增岗位情况,对企业一边通过裁减人员,一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后职工人数未增加的,不予认定。
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由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新办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由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上述有关条件的,可享受上述有关扶持政策。
2.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如下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企业可按招用人数向再就业资金管理机关申请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以劳动合同中明确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当地规定的单位应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比例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补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定。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从当月起停止该职工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调整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工资时,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社会保险补贴数额。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按规定为被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按季向当地财政部门出具企业缴费证明,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将企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划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四)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
1.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认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财政和经贸部门出具的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证明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改制分流方案、企业职工花名册、被安置的富余人员与本企业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以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企业富余人员是指从原企业分流并由原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安置,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经济实体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人员。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人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出具《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2.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可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证明和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税收减免手续。符合以下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上述有关减免税费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五)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就业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中,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对就业困难对象,应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凡申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给就业困难对象。街道、社区对就业困难对象要列出名单,重点帮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就业困难对象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按年度制订专门的援助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
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有单位依托的,由单位比照企业申领社会保障补贴的程序办理;没有单位依托的,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就业困难对象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并比照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程序办理;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计算。有条件的市县,还可根据本地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
(六)改进再就业服务
1.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明示服务标准、业务流程和工作制度,以提高工作效率。
对各类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成功的,可凭有关推荐证明、《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和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向再就业资金管理机关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