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1994年以来,按照党和中央和国务院部署,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保证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还比较突出,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我省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的一个历史过程。从长远看,随着改革的深入,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力的相应调整与流动也是要经常发生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切实解决企业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虽然这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同时,还必须充分认识到,妥善解决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问题,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而且关系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因此,应当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着眼,增强政治责任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实把这件事情办好,为实现省第七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围绕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控
(一)主要目标任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其中,前3年重点解决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力争每一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得到基本生活费;帮助50%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11万名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培训。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要按照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围绕落实全省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行业)实际,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制定5年、3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和要求,把握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节奏,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二)职工下岗程序和条件。
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出现富余人员,首先由企业负责通过发展多种经营、自办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鼓励自谋职业等途径进行分流。
企业确实难以分流的富余人员,应按以下程序安排下岗:
1.提前15日向工会或职代会说明情况。
2.提出职工下岗、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案,并充分听取工会或职代会意见,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3.向同级劳动部门提交职工下岗、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案,由劳动部门对下岗职工进行认定。
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当年职工下岗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0%(含10%)的,需报同级劳动部门核准。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方已经下岗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配偶及子女,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医疗期满经过劳动鉴定,被评为伤残5-8级工伤或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和因病或非工伤被确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患有慢性疾病医疗期未满的职工,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原企业负责。
(三)加强劳动力宏观调控。
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普遍实施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
要严格控制企业聘用离退休人员,对擅自聘用的要进行清理。今后企业确需聘用离退休人员的,要经同级劳动部门批准。
按照“先省内、后省外,先城镇、后农村”的用工原则,加强城乡劳动力统筹管理,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实行“证卡合一”的流动就业管理制度,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合理调控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流速和规模。
三、建立组织机构,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行业)要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对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负责。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基本任务是: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限额医疗费,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中的下岗职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下岗职工。
下列人员暂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仍滞留在企业的职工;自谋职业并在工商部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职工;在其他单位或经济组织从业3个月以上的职工;领取《下岗职工证明》并从事一定经营活动,已享受优惠政策的职工;企业不掌握去向、本人又不找企业的隐性就业人员;没有再就业要求的下岗职工。
(三)发放基本生活费的范围是国有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托管下岗职工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暂以各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基数(尚未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地方,暂以当地社会救济标准为基数),第一年按其120%发放,第二年按110%发放,第三年按100%发放。对其中靠领取基本生活费确实难以维持生活的特困职工,各地可通过其他方式予以救助。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托管的下岗职工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实际发放基本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按省统一规定的比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站)负责代缴。限额医疗费发放标准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同一城市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限额医疗费的标准要统一。
(四)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来源:被兼并企业由兼并方负责;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由本企业负责;亏损企业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即: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筹集的部分,要分级筹集、管理、使用。企业按规定应负担部分,必须落实到位,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五)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分别由财政和企业列支,不得占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
(六)“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及纺织行业和兵器、航空行业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计划》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采取相应政策措施,拓宽再就业渠道
(一)国有资产重组要与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国有资产进行结构调整时,必须把妥善安置下岗职工作为先决条件,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采取存量资产转让股权的办法,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安置下岗职工;实行兼并、租赁、承包、出售的企业,坚持人随资产走,切实解决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
要发挥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促进就业方面是重要作用,即使在经济效益方面是微利的,也要加以支持和保护。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研究采取优惠政策,把发展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
(二)要把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等,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凡组织下岗职工或下岗职工本人从事为老年人、残疾人、幼少儿、婚姻、殡葬服务及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等社区服务项目,经劳动部门认定,民政部门优先办理《社区服务证书》,所得服务收入3年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行政性收费;组织下岗职工或下岗职工本人从事市容环境建设中的公益性劳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劳务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经劳动部门认定后,有关部门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行政性收费。
(三)凡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企业,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开办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凡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不足60%的企业,免征所得税2年;凡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0%以上、不足30%的企业,免征所得税1年。
对其他地方级财政收入及各项收费,由同级政府根据财力和再就业工作状况,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自行制定鼓励企业接收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
(四)企业组织下岗职工或下岗职工自找门路,承包租赁开发荒山、荒水、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可按照承租合同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