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特殊人员工资支付分为三种情形:
一、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
(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