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驻外劳动者福利待遇规定

大律师网 2015-01-26    0人已阅读
导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注册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办理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照注册手续的受理机关所在地。   在劳动合同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会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等驻外地机构。如果驻外地机构没有办理相关证照,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与设立驻外地机构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部分劳动者一般称之为“驻外劳动者”。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关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存在地域性差别,本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即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然本着同样的立法精神,因此对劳动者有利的约定往往都会加以保护。本条规定就有这方面的体现。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的有关标准,且双方约定按用人单位注册的有关规定执行,这种约定应无效,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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