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市民赵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8510000称,他在聊城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作2年,目前工资已清,但据他了解,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厂应该补发他每年一个月的工资却没有给。
赵先生说,从2007年7月份开始至2009年6月份,他一直在市污水处理厂伙房工作,之前每月工资600元钱,后来每月工资900元,当时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过,厂家已将他所有的工资结清。后来,他了解到,根据合同法规定,自己应该每年多领一个月的工资,但是厂家却没有给,不知道该怎么办。随后,记者联系市污水处理厂相关负责人,但并没有联系上。
接着,记者从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了解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赵先生所说的“工资”应叫做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规定,四种情况下,单位可不用支付这部分补偿金,其一、如果其是因为违纪、旷工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其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其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其四,个人辞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不用支付补偿金。
如果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用工方不给的话,可通过两种途径进行维权,即到聊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举报,或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