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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调解协议书是否可成为法院强制执行依据

大律师网 2015-01-27    0人已阅读
导读:谭林、张强、李玉为华海公司的三名员工。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华海公司拖欠上述三名员工工资共计510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013年11月,三名员工和华海公司分别向湘潭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

  谭林、张强、李玉为华海公司的三名员工。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华海公司拖欠上述三名员工工资共计510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013年11月,三名员工和华海公司分别向湘潭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2013年 11月底,谭林、张强、李玉和华海公司均签收了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谭林签收的协议书举例,该协议书注明:“华海公司在2013年12月5日前 支付申请人谭林工资17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会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 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书签收后,被申请人华海公司不履行协议书确定的义务,故谭林、张强、李玉分别以调解委员会出具的 调解协议书为依据,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 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此,法律并没有赋予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该调解协议中注明的“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内容 与法律相悖,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评析】   根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 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类似于湘潭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 会这样的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情形下,该调解协议书并没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另行申请仲裁,或者根据该法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官建议,如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可以立即向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立案,将调解协议书置换成仲裁调解书。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调 解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调解协议书虽无强制力,但劳动者也应妥善保管,可以作为仲裁案件和诉讼案件中 的重要证据,它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拖欠工资等事实。(文中人名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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