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调解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途径!- 李波律师

大律师网 2015-01-27    0人已阅读
导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2009)柳劳仲调字第568号 申请人XXX,男,汉族,1973年7月10日生,住湖南省湘阴县凤南乡马家村七组。 被申请人柳州市XX家具厂,住所:柳州市防洪堤河西堤头院内。 经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09)柳劳仲调字第568号 申请人XXX,男,汉族,1973年7月10日生,住湖南省湘阴县凤南乡马家村七组。 被申请人柳州市XX家具厂,住所:柳州市防洪堤河西堤头院内。 经营者:XXX,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波,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柳州市XX家具厂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09年4月1日向本委申请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6年2月28日至2009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500元。本委立案受理后,于2009年5月26日应双方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解。申请人XXX,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波到法庭参加调解。 经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请求本委确认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9年2月28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二、 被申请人于2009年6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00元,结清本次申请的劳动权利义务。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仲 裁 员:XXX 书 记 员:XX 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