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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

大律师网 2015-01-27    0人已阅读
导读:我们现行的劳动保险制度,是我国工人阶级在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取得的重大胜利成果之一。自从1951年2月公布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来,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的劳动保险制度几

  我们现行的劳动保险制度,是我国工人阶级在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取得的重大胜利成果之一。自从1951年2月公布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来,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的劳动保险制度几经修订补充,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实行劳动保险的职工人数逐年增加。据估算,到1981年全国实行或参照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全民和集体企业的职工有7,600多万人。劳动保险制度的实行,为广大职工群众解除后顾之忧,解决生、老、病死伤残等方面所遇到的特殊困难,举办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调动了广大职工群众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充分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这是必须肯定的。

  但是,现行的这套劳动保险制度,也存有一些相当严重的问题,主要是:

  第一,没有完全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照顾国情、国力不够。全民企业现行的劳动保险条例照搬了不少当时苏联的办法,照顾需要多,考虑可能少,规定了一些偏高偏宽的待遇,包的过多,保的过宽。特别是在“左”的思想影’向下,有些人把劳动保险看作是“共产主义因素”,对劳动保险的性质产生了误解,片面地强调扩大“按需分配”部分。同时,在“文化大革命”中,劳动保险基金由按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率提取,改为在企业营业外项目中开支,实很实销,成了“大包干”。于是,用工制度上的只能进不能出。工资待遇上的只能增不能减,劳动保险上的包的过多过宽,这三者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就形成了现行劳动制度上“大锅饭”、“铁饭碗”的积弊,使一些人躺在国家和企业身上“吃”社会主义。

  第二,缺乏统筹安排,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劳动保险待遇相差悬殊。如上所述,全民企业的劳动保险包的既多又广,待遇也高,一个人只要进了全民企业就马上无条件地享受各种劳动保险待遇,由国家和企业全包了下来。而集体企业则没有统一规定,多是自行安排,除了县和市辖区以上的大集体参照实行全民的劳动保险制度以外,许多集体企业,尤其是新办的集体单位,没有劳动保险,或者有也很少。招工就业时人们争着到全民企业,而不愿去集体单位。既使去了也不安心,有后顾之优,严重地影响了这些集体单位的巩固和发展,影响了现阶段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和多种渠道就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一些制度和待遇不是从有利干生产出发,不是从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出发,不是从有利于增强职工内部团结出发,而是单纯地为保险而保险。比如职工的病假待遇,企业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内、工龄在八年以上的工资发百分之百;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一律不扣工资,形成干活的不如不干活的。还有些职工提前退休,退休后又找工作。收入比原来还高,形成在职的不如退休的。这种不正常的状况,严重挫伤了许多职工的积极性,尤其是青年工人。他们是生产上的主力,担负繁重的任务,但工资待遇却不高。有些人认为,干一点儿就不少,也比不干的强,滋长着一种消极情绪。这个情况很值得重视。它不仅影响着职工内部的团结和劳动积极性的发挥,更严重的是影响了劳动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同时,由干企业的劳动保险不顾生产经营好坏,不管经济效益高低,一律是“旱涝保收,人人有份”,使一些企业弄到了吃不消的地步。

  第四,在管理体制上,现在实行的是部门或单位“所有制”,各管各的,管理不统一,制度不健全,基金无储备,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严重,造成许多矛盾。比如在全民所有制内部,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险待遇,与企业的不一样,两套制度,两种标准,互相影响,互相攀比,不利于职工的团结和调配。现行的劳动保险,由于是实报实销,没有必要的基金储备,发挥不了统筹调剂和互相互济的作用。各个部门、各个单位为了管理自己的保险工作,管理“吃劳保”和退休的人员,都设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特别是退休人员分散各处,甚至退到外地,也要由原单位负责发放退休费和报销医药费,更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在人力上造成许多浪费,牵扯企业领导很大的精力,难于集中力量搞好生产和工作。现在还有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就是保险福利费用的开支,管理不严,漏洞很多,浪费严重,最突出的是医疗费。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全民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在1952年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4%,到1982年增加到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21.7%。公费医疗费用,在1952年平均每人16.7元,到1979年增加到平均每人39.9元,增长了1.39倍。并且还有上升的趋势。固然有些增长是合理的,但是不讲经济核算,浪费是非常突出的。

  总之,现行劳动保险制度中的这些问题,再拖下去,对生产和四化建设将更加不利,对劳动制度、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三大改革也将是一个严重的障碍。因此,必须同步进行改革,综合加以治理,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才能适应国家经济建设新形势的需要。

  (二)

  什么是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我认为,就是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教根据劳动保险的性质和作用。能够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和照障劳动者在特殊困难时,基木生法需要的劳动保险制度。具体地说,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一、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的国情、国力来改革劳动保险制度,我国是一个十亿人口的大国/又是一个经济比较落后的穷国。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现在我们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只有二百几十美元,不仅比经济发达的国家低很多,就是比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约800美元)也低得多。这个严酷的客观现实决定了我们的劳动保险,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在待遇上不可能搞得很高,还只能是低水平的;在项目上也不可能搞得过多,只能是解决一些主要问题。这是首先需要清醒认识的一个问题,是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第二,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劳动保险的性质和作用,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主义的物质保障原则。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保险,是社会保险事业的一部分。它既具有社会保险的一般属性即社会互助的性质,又具有与资本主义社会保险根本不同的特殊属性(社会属性)。它是根据社会主义的物质保障原则,解决劳动者(在当前主要是城镇职工)特殊生活困难的一项重要事业,较之资本主义的社会保险具有无比的优越性。但是,社会主义毕竟还不是共产主义。马克思讲,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作为社会消费基金分配范畴时保险基金,也必然要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受它的制约。当然,现阶段的劳动保险也不可能超越于社会主义的生产结构,而跳跃到共产主义的分配范畴。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还只是刚刚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脱胎出来,不仅在经济方面,而且在道德和精神等各方面都还不可避免地带有旧社会的痕级社会生产力还没有达到高度发达和物质资料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的程度。因此,现阶段的劳动保险也达不到“各取所需”的共产主义的程度。从性质上来说,还只能是社会主义的。我国宪法规定大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们只能依据上述的物质保障原则和生产达到的实际可能,尽量做到“保障必需”,即保障劳动者在遇到特殊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把这些制度当成是共产主义因素,也就把共产主义的标准降低了,把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庸俗化了。以此来指导实践,必将脱离实际而使工作遭受损失。这是“左”的思想在劳动保险工作上的一种反映,应当认真加以清理。

  三、必须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有利于多种经济形式并存,促进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毛泽东同志早在1957年讲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就指出,我们作计划、办事、想问题,都要从对全体人民的统筹兼顾这个观点出发,根据实际可能,作出适当安排。胡辉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间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的同时并存。”我们的劳动保险应当根据这种客观形势的要求,改变过去那种只管全民、不顾集体的片面做法,逐步把现行的以部门或企业为单位的劳动保险改为可以在城镇各种经济形式中实行的社会劳动保险,以避免相互影响,解除城镇集体经济中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之能够适应改革劳动制度的需要,促进“三结合”就业方针的深入贯彻实施,以利于进一步开展劳动就业工作,为促进多种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发展,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繁荣经济,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服务。

  四、必须正确处理劳动保险与生产的关系,要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生产是改善职工生活的源泉,只有生产发展了,劳动保险才能逐步得到提高。脱离开客观实际可能,片面地提高和扩大劳动保险待遇,必将使劳动保险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最后则使生产和劳动保险都无法发展。因此,正确地处理劳动保险与生产的关系,是搞好劳动保险的一个关键问题。建立新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必须考虑到:一要使劳动保险能够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挂钩,使企业负担得起,不能因实行劳动保险而拖垮企业;二要使劳动保险能够增强职工内部团结,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不能由于偏高的劳动保险待遇而影响职工队伍的巩固和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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