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仲裁处。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为《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一)项争议。
第三条
(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与非法用工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
(一)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
第五条
非法用工单位及其投资人或收益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
非法用工单位列为当事人时,可以用其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注明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登记、备案)作为单位名称,以主要经营者作为代表人。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劳动者当事人委托除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公民代理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不收取当事人费用的承诺书。
第九条
第十条
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庭审开始后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的,如当事人提交了相应证据的,仲裁庭应休庭。如当事人未提交相应证据的,仲裁庭继续审理。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期间,除《办案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三日”、“五日”为工作日外,其他期间以自然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超出法定期间。
第十九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劳动者人数达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用人单位的,可采取“布告”形式送达仲裁文书。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证明与被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继续审理无异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审理并在裁决书或调解书上叙明上述事实。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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