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限制之纠纷】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2款和《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 者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已经加入《纽约公约》,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 约,直接向该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