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19 生效日期: 1994-07-19 发布部门: 煤炭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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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煤炭工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煤炭工业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煤炭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1)新的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
(2)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3)在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的科技成果;
(4)消化、吸引国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科技成果;
(5)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及科技信息等科技成果;
(6)基础科学研究和重大理论研究成果。
第三条 煤炭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简称部评委会),具体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日常工作由部评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科技进步奖划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数额
一等奖 奖状及个人证书 10000元
二等奖 奖状及个人证书 6000元
三等奖 奖状及个人证书 4000元
对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授予特等奖。奖金额高于一等奖。
第五条 对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部评委会将择优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科技进步奖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审:
(1)对煤炭待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2)创造性和先进性(项目科学技术水平);
(3)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推广应用的程度;
(5)技术难度或规模;
(6)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第七条 各类科技成果的奖励条件和评审标准由部评委会制定。(见附件)
第三章 申报奖励
第八条 凡申报煤炭部科技进步奖项目,必须按煤办字[1993]220号文《关于加强煤炭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通过鉴定,并已向部申报成果登记编号的科技成果;应用性科技成果必须自鉴定后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稳定可靠、效益显著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财务证明;推广已有先进成果,须经过鉴定或验收,并有四个以上应用单位出具财务证明,或已形成商品化、产业化的成果;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及理论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并由应用单位出具证明。
第九条 为加速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形成商品化、产业化,对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先进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改进提高,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推广成果其授奖率应高于新研究成果,每单位申报项目中至少应占总申报项目数的15%以上(每六个项目必须有一项以上)。相同内容的推广项目只授奖一次,已获得过推广奖的项目,不得重复授奖。
第十条 凡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鉴定证书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它单位协商一致后按隶属关系联合申报,并将申报书第一页抄送其它单位各1份。凡是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部科技进步奖。
第十一条 同一研究内容,几个单位分别立题,各自独立完成又分别申报奖励的科技成果,将择优评审;如果互有借鉴,又各有所长,一般应合项评审。
第十二条 由部外系统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为煤炭系统所用者,可由鉴定书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向煤炭部申报奖励。
第十三条 凡不在煤炭行业应用的科技成果,应向使用成果的单位或部门申请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不得重复申报。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该项目的全部子项目。若某一子项目成果确属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除适用本总项目外,还可独立的广泛应用于其它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单独申报奖励;在总项目报奖时,应写明其中某子项何时已获得何种奖励。对总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综合评审。单独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及奖金。
第十五条 凡已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以及其它部委、省(市)、自治区科技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煤炭部科技进步奖。
第十六条 申请部科技进步奖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如实填写申报书(见煤炭工业部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及填写说明)。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由部评委会负责。评委员会由20-30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四人,秘书长一人。
部评委会十设办公室、综合评审组和采煤技术;煤矿建设(含火工);矿山机械;矿山电气;煤矿安全;选煤及煤的加工利用(含环保);煤田地质;科技管理(含标准、计量及科技信息);医学、卫生、劳保等九个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专家,由部评委会直接聘请,并建立专家库。每个专业评审组每年视申报项目的多少随机抽选确定评审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部科技进步奖评审程序
(一)部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作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内容:(1)申报项目是否符合部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2)是否按《申报书》的格式和规定填写;(3)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是否符合规定;(4)所报附件是否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5)是否获得国家或其它省、部级及直辖市科技奖励。
部评委会办公室将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按专业分类分别提交给各专业评审组评议。
第十九条 专业评审组审查、推荐部科技进步奖项目。
(1)各专业评审组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三名主要审查人员(以下称主审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写出书面审查意见。
(2)专业组评审会由主审员介绍该项目有关情况、评审人员对该项目进行评审。
(3)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票超过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项目,经组长签字并向办公室汇报后,由办公室将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推荐给部评委会综合评审组审核。
第二十条 部评委会综合评审组结合计算机辅助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核实授奖项目名单,提交部评委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部评委会着重对推荐的二等奖以上项目进行评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所有推荐授奖项目进行表决,选票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项目为获奖项目。
第二十二条 经部评委会表决通过的授奖项目由部评委会办公室将项目名称、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在中国煤炭报上刊登,接受社会监督,自公布之日起60天内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复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即可授奖。
第二十三条 部评委会的委员和专业组评审人员,不代表原工作单位,只对部评委会负责。若部评委员或评审组成员为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时,在讨论该项目时均应予回避,并且专业评审成员为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时,本人不得参加专业评审组对该项目的表决。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主要完成人员
煤炭部科技进步奖奖励的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设计工作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填报时原则上以鉴定证书为准,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并参加项目的实际研究工作;(2)在研究过程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3)直接参与并解决生产应用、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或关键措施。领导干部确实参加某项课题研究,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员之一申报奖励,应在申报书内附书面材料,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生效。必要时部评委会可要求主要完成人员中任何一人就其本人完成内容进行答辩。
第二十五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的研究、试制、投产、推广应用全过程中提供人力、技术、设备和经费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 15 9 5
主要完成单位 10 7 5
第二十七条 申报煤炭工业部特等奖项目其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可分别填报27人和20个单位。
第二十八条 荣获部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由获奖者所在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送本单位人事部门,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奖金的分配
第二十九条 奖金分配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得金额应占奖金总额的50-70%。获奖项目奖金不重复发放,如项目获奖后又获高一级奖励时,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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