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邹维民,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11号。 2007年7月份,郭辉与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聘用人员协议书》,同年8治疗经过: 8月12日,前往缅甸巴丁医院拍片检查,发现骨折,打了石膏; 8月16日,再次前往检查,诊断为:右尺骨下端及颈突骨折。 8月19日,经项目部同意后回国治疗; 8月23日----9月8日,到宜宾骨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与巴丁医院基本一致,并住院治疗16天。 维权经过: 治疗期间,郭辉及其爱人多次与单位项目负责人黄芳秀协商,然而,用人单位的态度却是“缓和”的很, 2009年2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郭辉工伤; 2009年2月23日,郭辉伤残经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九级; 2009年4月14日,郭辉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 2009年5月22日下午3点,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 2009年6月2日,海淀区劳动争议委员会竟然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为必备证据,拒不履行《调解仲裁 2009年6月9日,郭辉就工伤待遇依法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6月22日,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也就此工伤待遇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因劳动仲裁以劳 2009年11月18日,海淀区法院安排开庭审理工伤待遇一案,却被告知用人单位已经于2009年11月11日,向 2009年11月19日,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因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在工伤待遇一案中予以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作出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2009年11月30日,做出中止诉讼的 2009年12月,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向海淀区法院提出起诉,仍然要求确认与郭辉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0年8月4日,海淀区法院重新通知郭辉开庭。 2010年9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将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与工伤待遇一案合并审理。 2010年10月22日,郭辉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投诉法官超期办案。 我评案件 1、 社保局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是否是郭辉享受工伤待遇必须的证据? 先说说法律依据吧,《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 从上面可以看出职工只要能够证明因工受伤和伤残级别,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由于中冶海外有限公司没 再来来看看仲裁委员会的观点:“未提交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看到这样的仲裁裁决书,我们找到了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审仲裁员周宏峰,说:“国务院375号 我们也曾试图按这位仲裁员所说,到了核定伤残待遇的部门,然而,给出的答案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的,不是必须要我们核定待遇”,当我们问是不是这里所有的仲裁员都要求这个伤残待遇核定表,被回答:“
此后,我们北京市12333咨询处所在的北京市劳动局进行了当面咨询,被明确告知:“严格按照国务院375 2、 劳动关系确认案是否构成工伤待遇案中止的理由? 先分析一下用人单位启动劳动劳动争议一案的动机。从郭辉申请工伤认定到拿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拿到 再来分析一下海淀人民法院应否中止工伤待遇案的审理。第一、郭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的是工伤待遇 3、 海淀人民法院,你如何对超期审理负责? 截至2010年11月4日仍没有投诉处理结果及判决结果,走进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两个案件,劳动关系案已经有 即便只是叙述事实、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观点,我也很少在网络上公布自己案件的某些仲裁员、法官那些糗
事,但是遇到这样的情形,真正感觉到工伤维权之艰难,如果立法规定的维权程序复杂冗长是祸根,用人单位
恶意拖延法律程序是主谋,那么劳动部门、仲裁、法院无疑就是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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