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赵是公司生产部门原物料仓库的协调员。2006年7月3日凌晨,正逢老赵上夜班,他途经仓库查看货物存放情况,突然瞥见一角堆着几盘即将报废蚊香。老赵突然想起前几天收货人员向他反映天气热仓库蚊子猖獗,“既然蚊香早晚要报废,那不如给收货工人废物利用。”老赵这样想着便顺手拿了四盘蚊香到办公室,但坐定后一斟酌,发觉仓库是禁烟的地方不能点香,于是老赵又随手将蚊香搁在了办公桌一脚。谁知这一搁却闯了大祸。7月5日,刚刚上班的老赵听到公司同事在议论仓库少了四盒蚊香的事,他赶紧找到部门主管说明了情况。
“我是想为大家多做点事,当然行为有欠妥当,不应该擅自作主不请示领导,”老赵在法庭上解释道,“但我不可能去偷,我是老员工,当然知道仓库有探头,我拿蚊香的过程根本没有回避摄像头的监控。而且我知道情况后马上汇报,蚊香也是领导说先放着,然后领导7月12日问我要了,我也就上交了,谁知道两天后竟然工会通报解雇我!”
而公司并不认可老赵的说法。公司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老赵就职公司多年,非常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明确写明员工盗窃将遭到解雇,因此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老赵对此认为,公司当庭提供的最新版《员工手册》从来没有发给他,也没有进行有关培训。
法院认为,老赵未经许可拿取四盒蚊香,使蚊香脱离公司监管的行为确属违纪行为,但该行为尚不构成严重违纪,且公司的经济利益也没有受到损害。《员工手册》规定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现公司规定员工第一次过失即可开除,有悖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应以劳动者严重违法劳动纪律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