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原告吴某诉称,签署备忘录的行为属于原告日常工作,且未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只是一种建议性说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公司不产生直接影响。而被告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作出开除吴某的决定,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现请求判令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等。
被告则辩称,原告擅自越权签署备忘录,并提出价值达一千多万元补偿方案,其行为给被告形象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给被告的经济利益造成巨大风险。被告基于原告的严重违纪事实,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无不妥,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吴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理应知道应在职权范围内或经授权才能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以维护就业单位的权益。现原告擅自越权签署标的高达一千多万元的补偿备忘录,已给被告方带来了赔偿风险和声誉影响。其过错行为,实际上已经符合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被告作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等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