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却称,当初与黄先生签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黄先生的基本工资、岗位效益补贴依公司的经济效益、本人工作表现与贡献进行调整,另外经考核后可获得月管理奖金。2006年8月,由于黄先生工作态度差,项目没有做好,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才扣发了他当月的管理奖。不料发放工资的第二天,也就是8月12日,黄先生就不再到公司上班。但法庭上,公司却未提供黄先生工作表现差、考核不合格的有效证据。
审理中,双方还就黄先生是被公司解聘的还是自行离职的产生了争议。黄先生认为,公司解雇应提前30天作出书面通知,现在仅凭总经理一句话就将他解聘了,公司要支付替代通知金和补偿金。公司则坚持是黄先生自行离职的。但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公司未提供黄先生考核不合格的证据,故黄先生要求补偿1000元管理奖的要求应予支持;公司支付黄先生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0761.50元、2006年8月1日至11日的工资3913元。由于双方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提前解除并无异议,所以应为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解除。黄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替代通知金及额外经济补偿,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