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