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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劳动争议指导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保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陈永福

大律师网 2015-01-28    0人已阅读
导读:上海市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逐条解读与企业应对【编者按】为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经与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及上海市各级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逐条解读与企业应对 【编者按】为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经与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及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多次研讨,按照“ 与此同时,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亦要求上海市各级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参照此《意见》执行。《意见》是上海市结合本地实际而对适用《劳动合同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的 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 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 《实施条例》对于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惩罚性规定。但在实践中,通常会出现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以及其他一些不可归因于用人单位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此时要求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赔偿不甚合理。所以,《意见》以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及过错主义为基础,特别规定 同时,《意见》还规定,对于实践中劳动者经由用人单位通知后,仍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履行的,视为其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意见》还对期满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等同初始未订立劳动合同相应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其订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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