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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大律师网 2015-01-28    0人已阅读
导读:[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请示》(桂政劳裁字〔1992〕6号)收

[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请示》(桂政劳裁字〔199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对合同制工人违纪,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并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办理。
  二、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开除或除名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于起因是开除或除名,所以,职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按因开除、除名发生的争议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效按《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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