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因素共促劳动争议案件大增
“用人单位未严格执行相关劳动法规”被业内一致认为是劳动用工纠纷出现的主要原因。长期以来,大量企业出于追求利润的目的,往往忽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有意甚至恶意规避法律,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强迫延长工作时间,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有的用人单位用工手续不规范,处理问题随意性较大,导致劳资双方之间发生纠纷。 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力度不够。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相对较弱,对违法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监察手段单一,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不够,导致企业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解决劳动纠纷的途径有多种,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工会协调和行政调解、劳动仲裁、诉讼等等。但由于目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大量纠纷无法自行化解,而企业内部的工会职能弱化,行政调解的作用发挥得有限,大量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范围,许多纠纷经仲裁后又流入法院。清理统一劳动法规规章是关键
据审判人员介绍,处理难的首要表现是事实认定难。由于大量劳动者从事劳动密集型行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现象比较普遍,出现纠纷后劳动者举证困难;二是劳动用工案件与国家政策关联度强,法律规范不系统,法律适用比较困难。三是当事人对立情绪大,调解工作难做,审理周期加长;四是执行难。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一方多为劳动者,劳动纠纷影响到其基本生活,而用人单位或无力履行判决义务,或在出现纠纷后抽逃资金躲避债务,难以执行。 面对劳动争议案件“井喷”现状和处理难的局面,能否找出一条有效的应对途径呢?业内人士建议: 针对很多企业管理不规范的现状,要充分发挥各级部门的监管监察职能,规范劳动力市场运作,引导和督促各类企业同劳动者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大力加强劳动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劳动就业工作导向科学合理、良性发展的轨道。特别是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要合理平衡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减轻企业压力、改善发展环境与维护劳动者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关系,既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引导企业建立健康的劳动关系,有效防范矛盾纠纷的发生,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 除此之外,劳动法专家认为,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还得回到立法上来。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规章内容庞杂,规章、复函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造成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之间、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差距,既不能适应劳动关系的多样化趋势,又给正确执法带来了很大困难。因此,要对相关的法规、规章及复函等进行系统清理和统一,以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典型案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华诺电力公司已连续工作超过10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华诺电力公司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朱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作出裁决:解除朱某与不锈钢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关系;不锈钢公司支付朱某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7万余元。 随后,不锈钢公司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朱某伤害系工作时醉酒所致,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案件审理中,朱某称工伤事故发生时他没有喝酒。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在不锈钢公司工作期间的受伤事件已经通过行政程序确认为工伤,为此,法院理应保护朱某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在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朱某所受伤害构成工伤、裁决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支持仲裁裁决,保护朱某要求该公司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