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女职工生育应签维权合同

大律师网 2015-01-28    0人已阅读
导读:有关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四期”保护的专项集体合同,虽在全上海市范围推开已近一月,但记者昨天从市总工会了解到,这项切实保护女工权益的条款在本市响应者却寥寥,一个月下来签署率不足
有关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四期”保护的专项集体合同,虽在全上海市范围推开已近一月,但记者昨天从市总工会了解到,这项切实保护女工权益的条款在本市响应者却寥寥,一个月下来签署率不足10%。  据介绍,今年上海市总工会在加强组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同时,还注重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并将“四期“特殊利益维护作为重中之重。这些条款包括:女职工在怀孕7个月以上不再从事夜班劳动,哺乳期间每天应给1个小时,经期不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及第三级体力劳动等等。  9月下旬,市总工会向各区级工会发放了1000份保护女工“四期”利益的示范文本,但至今为止,仅有70多家企业行政主管与所在的工会组织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不足10%。  究其原因,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分析,是因为工会组织没有强制执行权力,使这项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合同,只能由各企业单位自行决定是否签署,以致有相当部分的合资、民营企业不愿为女工权益“买单”。据介绍,尤其是现在,生了孩子,没了位子的情况不少,以致一些事业心强或家庭负担重的女性为了保位子,错过了最佳生育期。  据悉,这种情况已引起市总工会领导的高度重视,并正与相关部门联系,加大执法监督和检查的工作力度,以保证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规的贯彻实施。同时,市总工会拟逐步建立起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向全社会女工实施法律援助,使女职工利益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