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省级统筹前,各地的养老保险历年积累的结存基金,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其余部门仍存在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各地代省管理。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等因素,而出现的基金支付缺口需要动用结存基金的,由社会保险机构逐级向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经省劳动厅、财政厅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数额使用。未经省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动用。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劳[1999]12号)
发布日期: 1999年3月5日
执行日期: 1999年1月1日
参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险[2000]17号)
发布日期: 2000年5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