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劳社[2000]289号
你们九月二十五日上报《绥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绥江卷烟厂关闭后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紧急请示〉》(绥政发[2000]75号)收悉。经我厅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该厂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
我厅于7月7日向省政府写了《对〈关于关闭绥江卷烟厂的请示〉的意见》(云劳社[2000]196号)中提出了明确意见,即:“退休人员按国发[2000]8号文件执行,在职职工按省政府[1995]25号令参加养老金保险。”这是鉴于以前省、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曾多次到该厂做工作,要求其参加养老保险,但该企业一直拒绝参加的历史原因以及企业目前状况决定的。
二、关于该厂参加养老保险的具体处理意见
1、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对于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研究制定”的规定,绥江卷烟厂属国家计划内未上划的地方集体卷烟企业,该企业关闭后,其离退休人员应交由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管理,不能列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范围。
2、在职职工应按省政府[1995]25号令规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企业和职工个人必须自199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不按规定补缴的,职工原在企业的连续工龄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