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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与基金的转移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1、职工在本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以下办法转移: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起始时间,从1995年1月起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全部转移。 (2)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

1、职工在本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以下办法转移: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起始时间,从1995年1月起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全部转移。

(2)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地区,职工调出时,先按照建立个人帐户的要求,为其建立个人帐户,然后,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之和)一并转移。

(3)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具体手续,按照豫劳险[1995]13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2、在此之前,已按豫劳险[1995]8号文件办理基金转移的职工,不再变动。

3、实行中央系统统筹的驻豫单位与当地统筹范围内单位之间职工流动,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按照劳动部[1996]8号文件规定执行。

参见: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劳险[1996]5号)

发布日期: 1996年4月25日

执行日期: 199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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