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在本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以下办法转移: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起始时间,从1995年1月起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全部转移。
(2)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地区,职工调出时,先按照建立个人帐户的要求,为其建立个人帐户,然后,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之和)一并转移。
(3)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具体手续,按照豫劳险[1995]13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2、在此之前,已按豫劳险[1995]8号文件办理基金转移的职工,不再变动。
3、实行中央系统统筹的驻豫单位与当地统筹范围内单位之间职工流动,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按照劳动部[1996]8号文件规定执行。
参见: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劳险[1996]5号)
发布日期: 1996年4月25日
执行日期: 199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