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我省境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执行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费率的确定、个人帐户的建立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按照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现行规定执行。
参见: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2]27号)
发布日期: 2002年6月24日
执行日期: 200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