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提取下拨有关事项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财政厅 赣劳社[1995]24号 各地、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保证社会保险机构工

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财政厅 赣劳社[1995]24号

各地、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保证社会保险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行,现就我省关于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方案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从1995年10月1日开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由省社会保险局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统一提取,各地、市、县(区)社会保险机构不得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除按规定支付养老保险金外,不得在征缴的基金中列支各项费用和支取现金报销各项开支。

  二、 从1995年10月1日开始省社会保险局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费全额存入省财政专户管理。省社会保险局按季编制全省社会保险机构(含省本级)管理费支出计划,经省财政厅核准后按月从省财政专户中拨给省社会保险局,省社会保险局按核准的计划拨给地、市社会保险机构,地、市社会保险机构拨给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

  三、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将管理费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建账、核算、管理。

  四、 各地、市、县(区)社会保险机构应于预算年度(季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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