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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育保险调剂金制度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生育保险基金建立省级生育保险调剂金制度。各地、州、市社会保险机构每月从生育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5%的调剂金,上缴省社保局;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 参见: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云政办发[1997]156
生育保险基金建立省级生育保险调剂金制度。各地、州、市社会保险机构每月从生育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5%的调剂金,上缴省社保局;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 参见: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云政办发[1997]156号) 发布日期:1997年9月16日 执行日期:1997年9月1

生育保险基金建立省级生育保险调剂金制度。各地、州、市社会保险机构每月从生育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5%的调剂金,上缴省社保局;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

参见: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云政办发[1997]156号)

发布日期:1997年9月16日

执行日期:1997年9月16日

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罚

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违反《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见: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云政办发[1997]156号)

发布日期:1997年9月16日

执行日期:1997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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