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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知识专版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工伤预防1、企业在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方面应该履行哪些义务?第一,企业应制定全员安全教育计划,加强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新招用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二)安排电工、

工伤预防
1、企业在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方面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第一,企业应制定全员安全教育计划,加强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新招用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
(二)安排电工、金属焊接、锅炉、压力容器、建筑登高架设、起重机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市劳动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市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应安排爆破作业人员和消防特种岗位人员接受公安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2、对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取哪些防护措施?
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取通风、吸尘、净化、隔离操作等必要的防护措施。生产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监测。
3、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装卸各种危险物品应注意安全!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装卸各种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应有符合安全技术和卫生要求的设备、容器、管道及其他防护措施和紧急处置措施。
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工厂、车间、仓库与周围居民区及其他建筑物之间,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要限期搬迁。
易燃、易爆区域动火,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5、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和就业后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所禁忌的作业。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职工职业中毒或职业病,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对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应积极治疗,妥善安置。
7、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应依法承担下列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新建、改建(包括革新、挖潜、改造)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项目及劳动场所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和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经劳动、卫生、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和工会同意并签字盖章,否则不准施工和投产,银行不得拨款。有分歧意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9、企业在用房安全方面应提高警惕!
企业不得将车间、仓库、厨房用作员工集体宿舍,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集体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企业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应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和标志明显的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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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关场所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养老保险
11、社会养老保险的层次?
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12、社会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深圳市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深圳市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13、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的确定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当员工的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时,以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当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以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
14、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目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15、我市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缴费年限为员工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与视为缴费年限之和;视为缴费年限是指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以前国家正式承认的原有连续工龄年限。
1996年6月30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6年6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没有按市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
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军龄(工龄)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部队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而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含将户籍迁入本市的),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个人帐户。
16、员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三)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我市连续缴费。
17、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的内容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基础性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基础性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加过渡性养老金加基本调节金。具体计发办法:(一)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三)基本调节金:按本市1997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算;(四)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享受比例。
18、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如何处理?
员工对所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9、员工从中央驻深原行业统筹单位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用人单位的规定
员工流动时不再为其在驻深行业单位工作期间补交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后,其在驻深行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1996年7月1日后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调入驻深行业单位、且调入时超过市政府规定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员工,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用人单位时应由流入单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调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非本市户籍员工从驻深行业单位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用人单位的,其流动前的连续工龄不视为缴费年限,流动前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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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20、深圳市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职工,是指用人单位所属在职人员、本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和具有本市户籍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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