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社会保险最忌“重复参保”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日前,某地社保机构误为两名女职工先后办了两次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结果引发了法律纠纷。两名女职工退休时,坚持享受两份养老待遇,社保机构则依照国家政策规定每人只能享受一份养老待遇。最后司法部门作出了以下处
  根据现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退休养老待遇主要分为社会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块,社会性养老金体现公平,为退休前一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0%。(部分地方略有不同);个人账户养老金体现效率,取决于缴费的多少,如果某人重复投保两份养老保险,领取两份养老保险待遇,就等于在相同缴费义务条件下,多领了一份社会性养老金。社会保险是国家赋予每个劳动者的一项优惠政策,每个劳动者最终只能享受一份保障福利。

  重复参保阻碍了社会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造成了缴费义务和享受权利不对应,如果不及时加以制止,任其膨胀蔓延,将会给正常参保缴费者的利益带来损害,从而严重削弱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有鉴于此,社保机构应将严禁重复参保列为社会保险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参保者的自觉性,在此基础上,加快构筑保险信息工程,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社保计算机信息网络,彻底杜绝重复参保现象。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