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灵活就业人员再次失业后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按照2005年12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58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协议期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贷款政策期满,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已并轨灵

按照2005年12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58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协议期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贷款政策期满,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已并轨灵活就业人员,再次失业后,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再次失业前3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短期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次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不满1年,但累计满1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期限计算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